(2015)安民一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583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黄洪波。委托代理人郑德强,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洪波、郑德强,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她与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孩孙时淑。她与被告婚前相互了解较少,感情基础差。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更有甚者,被告基本上每天喝酒,酒后便故意找茬打她,经常打得她遍体鳞伤。为了给被告脸面,她从未将家庭暴力之事报警。然而被告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2015年春节后被告打得她更厉害,正月初六用棍子将她打得浑身是伤。她俩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来本院,请求:一、依法判令她与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女儿孙时淑由她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纯属虚假的。为了孩子,他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抱养一女孩孙时淑,未办理收养手续。原、被告婚后近几年来,有时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逐渐产生隔阂。2015年春节后,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两室。2015年5月4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支持其诉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成婚,婚姻基础较好;结婚时间较长,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后近几年来,有时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影响了夫妻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但综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砚荣人民陪审员 王培元人民陪审员 周瑞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