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盛朝国与况建辛,重庆坤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盛朝国,况建辛,重庆坤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7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盛朝国。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况建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坤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卓,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盛朝国、况建辛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坤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盛朝国、况建辛以其应获得的劳务工程款及重庆坤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暴力排除妨碍对其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赔偿需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盛朝国、况建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朝国、况建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