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立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呈英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立终字第000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呈英,女。上诉人王呈英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民立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已经劳动仲裁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上诉人在岗期间与公办教师同工未同酬。上诉人要求萧县教育局赔偿拖欠的差额工资不属于“落实公办教师待遇”的问题;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已解除,所以上诉人与用人单位(萧县教育局)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4、上诉人要求萧县教育局为其办理相应的养老保险的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综上,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萧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呈英起诉称其系一名民办教师,在岗期间与公办教师工资待遇相比,同工不同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与萧县教育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萧县教育局赔偿(补偿)其应得工资1105600元并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因其诉请所涉及的民办教师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属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庆民审 判 员 曹国富代理审判员 郝菊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