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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于永茂与林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永茂,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46-1号申请执行人于永茂。被执行人林群。申请执行人于永茂与被执行人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永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等。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通过其他途径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