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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洋诉马壮、马义松、XX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马壮,马义松,XX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李洋,男,汉族。法定代表人李亚星,男,汉族。被告马壮,男,汉族。被告马义松,男,汉族。被告XX琼,女,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康,该公司经理。地址: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新平街东段原告李洋诉被告马壮、马义松、XX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洋于2015年0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壮、马义松、XX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洋承担。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