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5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海霞申请执行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3)东执字第502-9号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霞,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502-9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霞,女,汉族,41岁。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30岁。申请执行人刘海霞与被执行人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7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艳在中国建设银行鄂托克西街支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艳在中国建设银行鄂托克西街支行账户内工资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