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麻栗坡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栗坡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35号申请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麻栗坡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关于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麻栗坡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4)麻民初字第49号调解书,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人民币25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和解,待电站拍卖后一次性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5)麻执字第3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沈文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