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碾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锋与徐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徐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张锋,农民。被告徐晓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锋诉被告徐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锋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