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保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端玉与余佛林、董学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端玉,余佛林,董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保字第00013-1号申请人李端玉。被申请人余佛林。被申请人董学勇。申请人李端玉为防止被申请人余佛林、董学勇转移财产,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余佛林的肇事车辆鄂b×××××小型轿车一辆,李端玉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愿以黄石市西塞山区太子湾259-7号建筑面积为88.61㎡的房产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端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余佛林的鄂b×××××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李端玉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