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春光与被申请人王祥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488号申请人谢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某某申请宣告王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谢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某某撤回申请。代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