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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春光与被申请人王祥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488号申请人谢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某某申请宣告王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谢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某某撤回申请。代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