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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旅顺兴达海产品冷冻加工厂与陈学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旅顺兴达海产品冷冻加工厂,陈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旅顺兴达海产品冷冻加工厂。住所地: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方家村。法定代表人:邓准,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陈学生,男。申请执行人旅顺兴达海产品冷冻加工厂与被执行人陈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庄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旅顺兴达海产品冷冻加工厂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鉴定费1800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学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学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学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曲泓亮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