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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许火与阳江市双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火,阳江市双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703号原告:许火,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委托代理人:陈光全,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双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新华南路5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关贺双。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火诉被告阳江市双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火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元,由原告许火负担。审判员  程美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昌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