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笠与冉贤光,何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笠,冉贤光,何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461号原告李笠,男,1973年10月28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樊洪,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贤光,男,土家族,1981年9月17日生,重庆市酉阳县人,农民,住本县。被告何敏,女,1987年12月12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笠与被告冉贤光、何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未开庭前,原告李笠于2015年7月14日以漏列当事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笠书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弟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笠负担。退回李笠预交的诉讼费150元。审判员 邓升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 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