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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商)初字第04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宋广政与李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广政,李兰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商)初字第04618号原告宋广政,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被告李兰霞,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原告宋广政与被告李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树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广政及被告李兰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宋广政起诉称:2009年12月23日,被告李兰霞从原告处借款25万元。后被告已还部分借款,对于尚欠的12万元于2014年4月20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其至今未予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兰霞归还借款1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兰霞答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被告目前无工作且资金紧张,暂时不能归还借款。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5万元。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2014年4月20日,被告对尚欠借款12万元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其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宋广政提交的欠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宋广政与被告李兰霞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李兰霞向原告宋广政借款,应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宋广政要求被告李兰霞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兰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宋广政借款十二万元。如果被告李兰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被告李兰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