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卢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龙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卢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龙江,男,1972年3月17日生。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龙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我院(2012)卢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龙江在指定期限内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龙江之妻翟银霞(身份证号码:411224197211083522)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朱阳关支行的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卫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