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进益与泉州市筷乐食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洪继泉、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益,泉州市筷乐食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洪继泉,李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王进益,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建通、杨源泉,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筷乐食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洪继泉,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洪继泉,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李红,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丰泽区。原告王进益与被告泉州市筷乐食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洪继泉、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泉州市筷乐食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洪继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傅天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