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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何素玲与潘荣伟、刘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素玲,潘荣伟,刘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何素玲。被执行人潘荣伟。被执行人刘岚。关于何素玲申请执行潘荣伟、刘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潘荣伟、刘岚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何素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荣伟在银行有存款。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潘荣伟在中国农业银行62×××15账户中的存款55565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潘荣伟在中国工商银行52×××12账户中的存款55565元。三、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冻结的财产。需要继续冻结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招幸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