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张国香与王宏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香,王宏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1697号原告张国香,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西夏万达保洁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王宏涛,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香与被告王宏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香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宏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国香负担。审判长张静人民陪审员高亚莉人民陪审员张慧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杨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