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生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民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白生杰,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枣园村。被执行人常明明,男,汉族,1971年4月6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马家湾12区。白生杰申请执行常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明明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白生杰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常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申请执行人白生杰案件款11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624元、执行费1550元。2015年2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常明明传来要求立即履行,常明明称暂时无钱支付,但有工程款马上进账。本院要求其尽快筹集案件款予以支付,但被执行人常明明一直未予履行。期间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常明明暂无可执行财产线索。2015年6月23日,本院再次将被执行人常明明传来要求其履行,被执行人常明明仍然以无钱为由不予履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白生杰同意对被执行人常明明采取强制措施后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执字第0009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成龙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