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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罗山梅与谢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山梅,谢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565-1号申请执行人罗山梅,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谢滨,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罗山梅与被执行人谢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云城法立保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用作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房产予以查封。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担保情形已经消灭,申请执行人提出解除用作担保的财产的查封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执行人罗山梅用作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登记在罗金福名下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金龙花园雅居苑A座首层10号附属用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64****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培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