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土兴与卢兆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土兴,卢兆法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杨土兴,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吴建峰,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兆法,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土兴与被告卢兆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土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1012元,由原告杨土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邝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