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五执补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顺堂、高见卫与彭磊、五河县中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堂,高见卫,彭磊,五河县中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五执补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堂,男,1958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申请执行人:高见卫,女,1956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彭磊,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五河县中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震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顺堂、高见卫申请执行彭磊、五河县中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湖吴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