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诉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诉初字第0012号起诉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法定代表人:阮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收到起诉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朱鹏为被告,以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第三人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说明书”拟发行11000万元的“东飞债券”,该债券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销,被告及东台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2年11月12日,被告出具“担保函”,承诺当“东飞债券”到期时,如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不能兑付债券本息,被告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此,起诉人购买并合法持有面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东飞债券”。因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债券本息,被告亦拒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拖欠起诉人的债券本息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债券一案盐城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起诉人就同一发行债券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加志审判员 吕同林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杭李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