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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立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车军峰与刘强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车军峰,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68号申请人车军峰,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强,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车军峰与被申请人刘强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强银行存款XXX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薛一帆以其银行存款XXX万元、担保人运城市今日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运城市南风广场西北角XXX住楼共同为申请人车军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车军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强银行存款XXX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薛一帆银行存款XXX万元。三、查封担保人运城市今日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运城市南风广场西北角XXX住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审 判 员  齐 莉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费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