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廖全声、罗菊芳与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廖全声,罗菊芳,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3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全声,济南闽东茶叶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菊芳,济南闽东茶叶公司员工。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宪鸿,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秀艳,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号。法定代表人:顾建军,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廖全声、罗菊芳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终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廖全声、罗菊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