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初字第3934号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彦霞审判员 韩 宁审判员 刘宏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