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传秀、宫兆文与威海金通灯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秀,宫兆文,威海金通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陈传秀。被告宫兆文。。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泓泱,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玉洁,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威海金通灯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松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秀、宫兆文与被告威海金通灯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秀、宫兆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