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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终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欧耐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霍州力拓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欧耐橡塑工业有限公司,山西霍州力拓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终字第00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操文章,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欧耐橡塑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操江,该公司总经理。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青科,该公司职工。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冰,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西霍州力拓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欧耐橡塑工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霍州力拓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54元,减半收取50427元,由上诉人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陈澜竞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鑫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