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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二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曹宁萍与怀远县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朱宪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宁萍,怀远县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朱宪军,李桂玲,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兆水,马士凤,安徽钰之哲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初字第00147号原告:曹宁萍,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马天巧,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朱宪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宪军,怀远县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桂玲,怀远县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荆涂风景区。法定代表人:程媛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兆水,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蚌埠震兴路桥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马士凤,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安徽钰之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桂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宁萍与被告怀远县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朱宪军、李桂玲、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兆水、马士凤、安徽钰之哲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宁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上述被告3200万元资金或同等价值的资产,并已提供曹宁萍及孙桂萍、翟成佳、翟小雨所购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宁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怀远县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朱宪军、李桂玲、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兆水、马士凤、安徽钰之哲贸易有限公司总计3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总计价值3200万元的其他财产。二、预查封原告曹宁萍购买的分别坐落于蚌埠市淮河路××号金伟熙城观邸第×幢×单元×层××号(约定建筑面积为104.97平方米、合同号××、身份证号××、蚌埠市淮河路××号金伟熙城观邸第×幢×单元×层××号(约定建筑面积为104.97平方米、合同号××、身份证号××、蚌埠市淮河路××号金伟熙城观邸第×幢×单元×层××号(约定建筑面积为245.83平方米、合同号××、身份证号××、蚌埠市淮河路××号金伟熙城观邸第×幢×单元×层××号(约定建筑面积为124.87平方米、合同号××、身份证号××、蚌埠市淮河路××号金伟熙城观邸第×幢×单元×层××号(约定建筑面积为265.48平方米、合同号××、身份证号××等五处预售商品房。预查封翟成佳购买的分别坐落于蚌埠市淮河路××号金伟熙城观邸第×幢×单元×层××号(约定建筑面积为104.97平方米、合同号××、身份证号××、蚌埠市淮河路××号金伟熙城观邸第×幢×单元×层××号(约定建筑面积为265.52平方米、合同号××、身份证号××、蚌埠市淮河路××号金伟熙城观邸第×幢×单元×层××号(约定建筑面积为188.98平方米、合同号××、身份证号××、蚌埠市淮河路××号金伟熙城观邸第×幢×单元×层××号(约定建筑面积为191.68平方米、合同号××、身份证号××等四处预售商品房。预查封翟小雨购买的分别坐落于蚌埠市淮河路××号金伟熙城观邸第×幢×单元×层××号(约定建筑面积为127.49平方米、合同号××、身份证号××、蚌埠市淮河路××号金伟熙城观邸第×幢×单元×层××号(约定建筑面积为140.59平方米、合同号××、身份证号××、蚌埠市淮河路××号金伟熙城观邸第×幢×单元×层××号(约定建筑面积为215.87平方米、合同号××、身份证号××、蚌埠市淮河路××号金伟熙城观邸第×幢×单元×层××号(约定建筑面积为215.87平方米、合同号××、身份证号××等四处预售商品房。预查封孙桂萍购买的分别坐落于蚌埠市淮河路××号金伟熙城观邸第×幢×单元×层××号(约定建筑面积为104.97平方米、合同号××、身份证号××、蚌埠市淮河路××号金伟熙城观邸第×幢×单元×层××号(约定建筑面积为104.97平方米、合同号××、身份证号××、蚌埠市淮河路××号金伟熙城观邸第×幢×单元×层××号(约定建筑面积为104.97平方米、合同号××、身份证号××、蚌埠市淮河路××号金伟熙城观邸第×幢×单元×层××号(约定建筑面积为104.97平方米、合同号××、身份证号××等四处预售商品房。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海强审 判 员  王国强人民陪审员  易 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婷婷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