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坚峰与池小新、陈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林坚峰,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委托代理人:黄宏起,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小新,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陈林清,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坚峰诉被告池小新、陈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坚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林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部分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坚峰撤回对被告陈林清的起诉。审判员黄仁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杨宝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