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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永宏与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宏,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宏,系本院(2013)绥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之被告。被执行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本院(2013)绥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之被告。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3)绥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医疗费187222.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70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3)绥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相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方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