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永宏与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宏,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宏,系本院(2013)绥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之被告。被执行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本院(2013)绥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之被告。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3)绥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医疗费187222.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70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3)绥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相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方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