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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顾关耀与王琳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关耀,王琳玲,上海永耀锯业有限公司,康培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关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琳玲。原审第三人上海永耀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琳玲。原审第三人康培。上诉人顾关耀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诉讼材料,被上诉人王琳玲未参加原审诉讼,影响其诉讼���利行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江 南审判员 杨怡鸣审判员 赵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乐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