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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志东与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东,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东。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志东与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5)宣县执字第180-1号]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陈士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