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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天津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恂园里8号201室。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岩岩,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喆,该公司员工。被告赵靖。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靖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