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海坤与陈万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陈海坤,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陈万寿,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启明,男,汉族,教师,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坤和与被告陈万寿、张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坤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坤以欲与被告陈万寿、张启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海坤负担。审判员阙周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熊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