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卢洪生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洪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林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洪生,男。2015年4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林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林口县看守所。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洪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玉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洪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卢洪生与被害人刘某某因下棋发生口角并厮打,卢洪生用拳头将刘某某打倒,刘某某后脑着地时受伤。经林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伤者刘某某因被他人打伤造成重度颅脑损伤伴头皮挫伤,颅骨骨折,急性硬膜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脑内血肿,颅底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h款之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2015年4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卢洪生在林口县兴林广场被林口县公安局抓获。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卢洪生对上述指控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洪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卢洪生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卢洪生在林口县兴林广场与被害人刘某某因下像棋一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卢洪生用拳头将刘某某打倒在地,刘某某后脑着地时受伤。经林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伤者刘某某因被他人打伤造成重度颅脑损伤伴头皮挫伤,颅骨骨折,急性硬膜外血肿,急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脑内血肿,颅底骨折。入院后实施了二次行骨瓣减压颅内血肿清除术。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h款之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卢洪生在林口县兴林广场被林口县公安局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卢洪生出生地为林口县奎山乡,无户籍,无身份证。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递交,并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诊断书及病历、人员资料指纹卡、尿检流程表、常住人口底卡等,证明案件侦破经过、被害人伤情及被告人卢洪生户籍等事实。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27日15时30分左右,其和金某某等人坐在兴林广场凳子上闲聊,看见一个长发男子和一个老人在一起互相用拳头打对方的身体,长发男子用拳头将老人打倒在地。(二)证人宫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27日15时30分许,其在广场下象棋,有个长发的男子要和其下棋,其不和他下,他就把棋盘拿走了。因为棋盘是刘某某的,其就告诉了刘某某,刘某某就找那人要棋盘,那人不给还用拳头打了刘某某前胸一拳,刘某某后脑先着地,嘴里吐了一口血。(三)证人金某某、战某某证言均证实,2015年4月27日15时30分许,看见有一个老年人和一个中年人在争吵厮打,老年人在追打中年人时,中年人回身一拳将老年人打到在地,口角流血,已经休克。(四)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卢洪生是其外甥,1991年就去四川了,今年年初才知道他从四川回来。卢洪生没有固定住所和户口、身份证,到处流浪。他有一姑姑,其不知道其姓名,也没有联系。三、被告人卢洪生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4月27日15时30分左右,我在广场要和别人下象棋,那个人不和我下,我就把象棋盘收了起来。过了一会,来了一个老头(棋盘是他的)用眼睛看我,我就用拳头打在他的脸上一下,老头就倒在地上,嘴角出血。之后我就走了。五、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证明伤者刘某某因被他人打伤造成重度颅脑损伤伴头皮挫伤,颅骨骨折,急性硬膜外血肿,急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脑内血肿,颅底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h款之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洪生因琐事引起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卢洪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卢洪生无能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洪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伟兵审 判 员 王德林人民陪审员 徐升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侣秋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