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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吕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抚养费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24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甲,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甲,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谢某某,女,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吕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3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某某从2014年10月至12月支付小孩吕某乙抚养费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30日向被执行人谢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谢某某外出地址不详,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