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俞万明与建湖县民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建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俞万明,居民。被告建湖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张进,该局局长。原告俞王明要求被告人建湖县民政局公开政府信息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万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万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建湖县民政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俞万明负担。审判长 薛绍军审判员 张瑞兰审判员 花晓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馨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