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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三刑执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徐代云犯抢劫、故意伤害、抢夺、盗窃、诈骗、收购赃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代云,徐代云曾减刑四次共七年三个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三刑执字第01185号罪犯徐代云,男,土家族,1977年6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皮恰克松地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2003)惠中法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代云犯抢劫、故意伤害、抢夺、盗窃、诈骗、收购赃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2005年8月25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徐代云曾减刑四次共七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皮恰克松地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皮恰克松地监狱认为罪犯徐代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徐代云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代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1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5次,表扬10次,并获得2014年度兵团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徐代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代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期限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晓  钊代理审判员 孙  海  峰代理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廷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