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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铜陵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铜陵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被执行人:铜陵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仲决字第29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铜陵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铜陵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存款408455.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浩林代理审判员  钱韦玮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双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