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审民终再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闫素芳、徐文峰与被申请人大石桥市松树硼石矿、大石桥市建一镇松树村村民委员会、徐晋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闫素芳,徐文峰,大石桥市松树硼石矿,大石桥市建一镇松树村村民委员会,徐晋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审民终再字第000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素芳,女。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文峰,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石桥市松树硼石矿,住所地大石桥市。法定代表人李富田,矿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石桥市建一镇松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周兴旭,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晋凯,男。再审申请人闫素芳、徐文峰与被申请人大石桥市松树硼石矿、大石桥市建一镇松树村村民委员会、徐晋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大汤民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闫素芳、徐文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以(2011)营民一终字第42号民事裁定,撤销(2010)大汤民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发回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重审。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1)大南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闫素芳与徐文峰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营民一终字第54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闫素芳、徐文峰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营民申字第00110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闫素芳、徐文峰,被申请人徐晋凯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大石桥市松树硼石矿、大石桥市建一镇松树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大石桥市松树硼石矿应在取得合法的占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占用再审申请人闫素芳、徐文峰所依法承包的土地,但在原一、二审及再审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大石桥市松树硼石矿及大石桥市建一镇松树村村民委员会均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占地审批手续,应视为违法占用农村土地。如违法占地行为属实,则应依法对土地进行复垦或对再审申请人给予合理赔偿,原判给予补偿有不当之处。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营民一终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及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1)大南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谢培勇审 判 员 张秀芬代理审判员 朱隆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宝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