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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恢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路支行与李某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恢字第008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路支行。负责人谭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二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史科峰执行员 余志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