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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岳池县花园鑫福弃土处置场与杨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花园鑫福弃土处置场,杨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岳池县花园鑫福弃土处置场。经营者尹辉。经营场所岳池县花园镇苏麻沟村。委托代理人毛冬杨,岳池县罗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丽,女,生于1986年10月23日。系原告职工。被告杨明,男,生于1982年4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池县花园鑫福弃土处置场诉被告杨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岳池县花园鑫福弃土处置场负担。审 判 长  蒲 霉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