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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瑞与李幼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李幼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998号原告李瑞,男,1986年4月6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幼夫,男,汉族,1955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诉被告李幼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楚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