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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民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姜继文与郎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继文,郎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姜继文。被执行人郎宇胜。姜继文与郎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2013)衢江商初字第1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继文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郎宇胜归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按照法院调解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姜继文与被执行人郎宇胜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份,双方同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而且被执行人郎宇胜已经支付了第一期2000元的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姜继文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66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仲 巍执 行 员  周乃田代理执行员  李新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恒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