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昔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昔民初字第8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司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司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因被告的工作关系,一直两地生活。对被告的行为无从管束,致使其作出违法乱纪的事情,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左权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不但如此,被告对我和孩子极端不负责任,对我们的生活不闻不问,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现被告长期外逃,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解除我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儿子由我抚养。被告司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8年10月24日在昔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两地生活。于2009年12月7日生育儿子司某某,不久被告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阳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开除。刑满后被告不思悔改,经常不回家,对原告和儿子的生活漠不关心。不久,又于2013年4月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左权县公安局网上追逃,至今下落不明。今年2月3日,原告诉来本院,以被告涉嫌违法、不关系自己和儿子的生活,现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和被告离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购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综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但婚后两地生活,缺少沟通和交流。特别是被告被判处刑罚处罚后,又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而外逃,严重地挫伤了夫妻感情,对家庭和儿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夫妻关系确系难以维持,应予准许双方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根据目前双方的实际情况,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暂由原告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二、双方婚生儿子司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宇平审 判 员 李志宏人民陪审员 赵蓰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