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裴忠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崔治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