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马民初字第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臧华与张华松、魏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华九,张华松,魏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马民初字第0194号原告臧华九,居民。被告张华松,居民。被告魏薇,年龄不详,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杨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华九与被告张华松、魏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华九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华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