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卫刚与庄浪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中行初字第9号原告李卫刚,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被告庄浪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宋树红,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罗晓军,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玄武,该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第三人李生望,男,汉族,1951年3月29日出生,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原告李卫刚不服被告庄浪县人民政府1991年8月20日作出的庄基建(1991)字第w2-4531号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刚负担。审 判 长 赵 峰代理审判员 金思刚代理审判员 成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彩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