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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中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卫刚与庄浪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中行初字第9号原告李卫刚,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被告庄浪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宋树红,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罗晓军,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玄武,该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第三人李生望,男,汉族,1951年3月29日出生,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原告李卫刚不服被告庄浪县人民政府1991年8月20日作出的庄基建(1991)字第w2-4531号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刚负担。审 判 长  赵 峰代理审判员  金思刚代理审判员  成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彩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