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行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羊衍陵诉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信访回复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羊衍陵,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绵行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羊衍陵,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蒲明勇,该局局长。上诉人羊衍陵诉被上诉人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信访回复一案,上诉人羊衍陵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被上诉人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作出的三住建局〔2014〕109号《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羊衍陵信访问题的再次回复》没有引起上诉人羊衍陵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灭失,也没有对上诉人羊衍陵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羊衍陵的起诉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羊衍陵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李审判员 魏继军审判员 向 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挺 来自